周某系某水库管理所职工。2010年8月17日上午,周某与单位同事肖某、张某三人一同到某村一处渡槽(水渠)进行堵漏。因周某三人均第一次到该渡槽堵漏,对渡槽周边环境不熟悉。当时,周某的同事肖某和张某在渡槽内堵漏,周某站在渡槽的侧墙上方为他们递堵漏的材料并配合查看堵漏的效果。因渡槽上方有10KV高压电线通过,且高压电线与渡槽垂直距离过短,加之该处电线上未标明警示牌,当其经过该高压电线下方时,因头发触及高压电线而被电击倒在渡槽内。周某的伤势程度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
2011年7月30日周某经朋友的引见来到本所,在本律师与其近半小时的交谈后,本律师已全面了解了案情,当天周某便与本律师办理了委托手续,本律师正式介入此案。
考虑到周某的伤害发生在2010年8月17日,许多证据因时间过了比较久而难以收集。本律师即于次日向电力部门发律师函,旨在试探对方诚意,并尽量促成协商解决此纠纷,同时使该案诉讼时效中断,以确保案件有充分的准备时间。
电力部门在接到律师函后联系了周某的单位,要求三方到政府法制部门调解。三方先后二次在政府调解,二次调解中电力部门均承诺只愿赔偿1万元损失,其辩称事发地高压电线架设在前,渡槽建在后,主要责任在周某单位。另据了解,周某单位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但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周某仍可向单位要求按条例的规定的项目、标准给予工伤待遇。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前,本律师在是否将周某单位列为本案被告、第三人的问题上反复思索,最终经本律师充分论证,直接以电力部门为被告,要求法院判令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15633元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
2012年2月27日此案在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在法庭上,本律师与被告方二位代理律师就本案责任的分担及是否扣除通过工伤途径获得费用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辩,由于本律师在开庭前查阅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案例,已做了充分的准备,在庭审中,本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充分的阐述,大部分观点得到了合议庭的采纳。
2012年3月10日,法院最终判令被告及第三人各承担40%的责任,周某承担20%的责任。法院对周某已通过工伤程序获得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继续认可,实际上,周某已获得了双份赔偿。判决生效后,被告及第三人均积极履行了给付义务。最终周某通过侵权之诉和工伤赔偿程序获得了20余万元的费用。
撰稿人:王建新
2012-05-11